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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工作制度
浏览次数:3271   信息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4-20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规范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  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依照法律程序和本办法承办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常委会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一)在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三)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县长的代理人选;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的任免。

上述人事任免决定,应报阜阳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县人民法院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院长的代理人选;

(二)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并报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免人员有关材料以及任免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机关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提交。人事任免案提请后,由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拟任命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百分制,合格六十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一次,两次考试不合格的,本届内不得再提请任命。

第九条  人事任免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必要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邀请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实行任前公示。

公示内容为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公告,公布受理电话,公示期限为七日。

对在公示期间反映的影响提请任命问题,提请机关必须认真了解核实,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是否提请任命的意见书面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任命。必要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任命。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前表态发言。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对提请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五条  新的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县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

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未变动的,不需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的,应当予以免职;其所在工作机构为新设立机构或更名的,应当重新任命;工作变动、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终止,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在职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受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阜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依法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的人员,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需撤职的,原提请机关、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决定。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监票人和计票人由主持会议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常委会委员中指定,并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县级新闻媒体、县人大常委会会刊、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除代理职务的以外,同时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颁发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提请机关代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并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县的有关重要措施;

(三)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乡(镇)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五)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

(六)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七)县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销;

(八)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县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本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重要工作情况;

(七)本县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八)本县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

(九)本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提议案的国家机关在拟订决策方案或者议案草案时,应当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四章   实 施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将该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条  对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向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必要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深化审议,提高监督实效,就相关工作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有序、注重实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及其实施方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

被询问对象为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询问专题应围绕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也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也可以在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后的五日内,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要求,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或者交由被询问对象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询问问题等内容。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根据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对象。

临时决定的专题询问,其相关事宜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告知被询问对象。

第九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对象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专题询问在常委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对象经主持人允许,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其他有权询问的人员现场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对象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答复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三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答复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得拒绝答复。

第十五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归纳,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被询问对象在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相关事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对上级国家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关单位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常委会所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法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向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承办,常委会办公室协助。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即述职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述职人员确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评议两个月前通知述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四)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勤政廉政,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常委会认为应予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述职人员接到述职通知后,应当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履职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本单位通报自己的履职情况,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在常委会指定的时间内报送述职报告文本。

第八条  常委会公布述职评议人员名单后,即组织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若干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组成的评议调查组。常委会机关抽调工作人员做好评议调查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评议调查组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述职人员所在机关、下属单位和近年工作联系较多的部门及县(县、区)调查研究,了解其履职情况。

第十条  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供常委会会议评议时参考。

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二)述职人员向常委会会议作述职报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述职报告、调查报告进行评议;述职人员到会述职,听取评议意见时,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或说明。

(四)评议调查组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述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述职人员也可以书面述职。对于书面述职的,不组织评议调查。常委会会议审议述职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进行评议;相关工作机构汇总评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述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公民列席、旁听述职评议会议。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常委会,在三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述职人员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县人大代表。

过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继续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告整改的情况。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结果报中共临泉县委,并分别抄送县“一府两院”、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中反映出述职人员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相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评议,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常委会评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工作机构。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庭、局等进行工作评议。

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情况;

(三)工作及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情况;

(四)勤政廉政、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它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可以是全面工作,也可以是专项工作。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工委承办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评议方案,提出年度评议的单位。

年度评议的单位建议名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确定。被评议单位名单应当在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中体现,并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以对被评议单位提出个别调整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工作评议三十日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抽调人员组成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参加调查工作。

评议调查组的人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评议调查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评议调查阶段,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人大代表可以就被评议工作进行视察。

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被评议单位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调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向常委会提交。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二十日前,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工作报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的程序:

(一)会议听取工作报告;

(二)会议听取调查报告;

(三)会议审议工作报告:

(四)会议评议;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公开向社会通报,并向被评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转送县委及县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作为考评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四条  常委会进行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综合并形成评议意见。

被评议单位应当按照交办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将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整改以及整改不力或者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启动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根据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评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常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建议,由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建议被采纳的,常委会可以邀请其代表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汇总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经征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后,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形成视察报告或者调研报告,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研究。如有意见,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意见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连同参阅资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的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经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授权,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和专题询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确定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交由报告机关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和该专项工作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制定满意度测评的具体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在三个等次中任选一个。

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

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责成该机关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该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三)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

(四)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依法决定免职、撤职;

(五)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进行整理归纳,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写入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被评议单位应当在审议意见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交有关单位或部门,作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和选拔任用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

(二)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

(三)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四)满意度测评结果及再次测评结果不满意时常委会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时参照本办法执行。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听取和审议上级国家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关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每年选择六个议题组织开展。同时,配合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常委会每年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议题根据下列内容确定:

(一)县委部署的中心工作;

(二)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五)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每年年底,在充分征求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常委会办公室草拟下一年度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议题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年度议题安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制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按要求进行自查,在组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五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参加及陪同人员不超过十五人,时间每次控制在两日以内。

第六条  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结束后,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写出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报告,并按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工作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常委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组成员要结合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情况认真准备审议发言。审议发言要言之有据、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有关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办理按《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对于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常委会将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决定、命令(令)、通告、公告、规定、意见、办法、通知、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在审判、检察业务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三)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工委)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审查的具体工作。

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常委会内司工委应当同时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被动审查为主和主动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内司工委接收、登记后,提出办理建议,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分送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内司工委接收、登记后,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分送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常委会内司工委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十二条  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常委会内司工委、其他工作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十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常委会内司工委、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内司工委反馈。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常委会内司工委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形成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常委会依照法律及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常委会内司工委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当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常委会内司工委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当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常委会内司工委应当通知其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对拒不向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拒不执行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认真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等后,对不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向“一府两院”提交的限期办理或答复的综合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是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对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根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最后形成审议意见书,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至“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直接办理相关议题审议事项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抓好落实。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3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一府两院”提交书面报告20日前,应当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

第六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材料要突出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出具体说明,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意见反馈汇报后,对其办理落实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为不满意的,有关单位必须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汇报办理落实情况。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适时听取审议意见办理的进展情况,或组织进行调查、视察或检查。对审议意见办理不力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提请质询案,也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

第九条  对评议意见的督办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