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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及满意度测评实施意见(试行)
浏览次数:3282   信息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10-14

(2017年10月11日临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代表议案、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建议及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书面转交的代表议案、建议。    

    第二条  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一项表现形式,有关单位、组织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该议案、建议的代表,承办代表议案、建议量大或者复杂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凡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凡应该解决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计划、规划并按照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凡因受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文件形式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提出该议案、建议的每位代表,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议案、建议的交办、督查和满意度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在议案、建议的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议案、建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视察,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及时了解提议人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征求提议人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将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按主任会议要求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在每年代表议案、建议办结后,应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并在人代会上书面报告人大代表。

    第九条  代表议案、建议办结后,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每半年确定的重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向各级人大代表(省、市、县、乡镇)、县人大常委、议案建议提议人和一定范围内的群众代表、专业人士发放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表,测评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满意程度,测评结果作为衡量相关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标准。

    第十条  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中积极主动与代表沟通。向代表认真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议案、建议的答复及办理结果让代表满意,且满意率为满意等次的,将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有如下行为的将给予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积极配合办理,推诿责任、久拖不办,敷衍塞责;

(二)在代表议案、建议督办中,不实事求是汇报办理情况;

(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书面答复的或只答复不办理的;

    第十二条  测评程序

(一)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参评代表并发放测评表;

(二)代表填写测评表给予分项及总体评价;

(三)收回测评表,汇总统计得出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测评结果为满意的票数达到或超过85%的,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的票数达到或超过30%的,为不满意等次,介于之间的为基本满意等次。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将作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测评单位应根据测评意见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三个月(特殊情况除外),由代表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成该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

(四)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不适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依法决定免职、撤职;

(五)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人员,不适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第十六条  测评结果将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会刊、县人大信息、县人大网站、有关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人代会上向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本《意见》的解释权由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