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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浏览次数:2494   信息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1-18

20191114日临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会议,是指在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非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经过申请批准后,旁听全部或部分会议内容的活动。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县或者在本县居住满一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县内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推荐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会议,应当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乡(镇)介绍信或推荐函,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和申请顺序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发放旁听证。旁听证只限于本人和本次会议使用,不得转让转借。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常委会会议旁听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参加旁听。

旁听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旁听公民承担。

第七条 旁听公民可以旁听公告的会议有关议程,可以阅读会议正式文件(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可以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参加旁听活动,不得在会议期间散发材料,不得发表与会议议题无关的言论和其他不当言论。

第九条 旁听公民在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条 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旁听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