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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1772   信息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5-17

(2022年5月10日临泉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力完全平等。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本县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时候,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交办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因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作报告时,经常委会主任同意,报告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常委会主任签发,由常委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一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意见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办理结果。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出席和列席人员。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  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法规对表决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