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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2583   信息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4-16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县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在县人大常委会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各级党委、党组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议题可以在会前提出建议意见。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开会前两天通知。

    第四条  党组会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研究县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研究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方案和本级人大代表、上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及需由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推荐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候选人的建议人选。

    (四)讨论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五)听取并讨论县“一府一委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建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事调配和干部录用、培训、考察、奖惩等工作;

    (六)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务、共青团、工会、妇女、老干部工作及机关事务等重要工作;

    (七)其他需经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事原则:

    (一)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党组副书记请假。党组成员不足半数,不得召开会议。

    (二)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对研究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或报上级机关决定。

    (三)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四)党组会议在讨论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有关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五)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已经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六)党组会议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和维护党组会议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研究;在党组没有重新研究作出决定前,必须坚持按照原决定执行,且不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六条  党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议题时,可由党组书记提名,通知非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委办主任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内容除经党组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八条  党组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  党组生活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按照县委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学习有关文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

    第十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指派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认真负责、客观真实地记录会议内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党组会议纪要、党组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未经党组书记同意,会议记录本不得让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